区域内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丰台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现将我区2014-2015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安排如下:
一、校验申请对象
在我委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我委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校验申请应按规定提交材料。
二、校验申请办理
1.申请时间:2015年1月15日—2015年2月15日。
2.申请地点:丰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窗口服务大厅(丰台区七里庄路31号金泰富来大厦区卫生监督所一楼)。联系电话:63810733。
3.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可到丰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窗口服务大厅领取或在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网站下载中心-表格下载-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材料栏目下载或在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网站网上办公-办事流程-办理医疗机构校验须知-附件下载栏目下载。表格可下载打印后手工填写或电子版录入后再行打印。
三、校验自查与现场审查
根据《丰台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本次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请各单位认真对照《丰台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附件(即《丰台区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操作表》)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我委将分别委托丰台区医学会、丰台区社区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丰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一级以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于近期组织开展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各单位要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职工名册、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含已完成注册或执业地点变更的医师、护士清单)、卫生技术人员档案、消毒登记、医疗废物处置记录、门诊日志、处方、病历等。未开展相关业务的不做准备。医疗机构应配合检查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丰台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充分做好医疗机构校验相关准备工作,认真开展校验自查与整改,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校验工作。
2.各单位务必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材料,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提供的资料要按顺序整理,复印件一律为A4纸,复印件要求每页注明“与原件内容相符”和“日期”,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医疗机构自审合格后方可向卫生监督所窗口服务大厅提交。
3.医疗机构不按期提交校验申请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内容:1.丰台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2.办理医疗机构校验须知及所需文书
联系人:聂广俊; 联系电话:63839761,63821573
丰台区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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