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注销信息公告
下列医疗机构向我局提请注销申请,经审核,批准其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注销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已注销医疗机构信息 | |||||
登记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法人代表 | 负责人 | 注销日期 |
EJ400407733050311D1101 | 南浔区红十字会门诊部 | 南浔镇中和家私二期商住楼B101-104 | 周峰 | 斯方瑛 | 201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