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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吃感冒药后胎死腹中 孕妇告广东药监局索赔380万
来源:本站原创 中医理论数据 字体:
怀孕不足两月,服用消炎止咳药后5天,被诊断出胎死腹中。昨日,该孕妇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昨日受理了此案。

  
肖女士的女儿现年20岁,一直体弱多病,夫妻俩多年来都想再生一个健康的孩子。2008年10月下旬,已经47岁高龄的肖女士终于怀孕。同年12月10日,肖女士因为感冒,向柏康药店沙园分店购买药物。

  
肖女士称,当时药店的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了中山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说这种药不会影响胎儿。于是,肖女士买了一盒消炎止咳片。不料服药后才三天,肖女士就觉得腹痛难忍。去年12月15日,经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发现胎死腹中,肖女士于次日进行了人流清除手术。事后,肖女士去医院做了全面体检,结果表明流产与身体状况无关。

  
肖女士在上诉状上称,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她感知服用中山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可能会导致妊娠终止,但是该药品包装盒及说明文书并未写明孕妇慎用或禁用字样,对不良反应的预期反应仅称“尚不明确”。肖某据此以为药物对身体无害,于是放心服用了该药。服用该药后,肖某于同月15日,在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出胎死腹中,并于次日进行了流产手术。

  
今年2月12日,肖某分别以电报、传真、快件3种方式向被告提出行政请求,请求被告履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但是目前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昨日,肖女士向越秀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定省药监局对她的行政请求作出书面答复,同时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380万元。

  
-律师观点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

  
药店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不存在过错,药品经过临床医学机构的论证后,药监局就可以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如果临床上都不能确定药品的预期反应,药监局无法弄清楚。要求药监局来承担责任目前还欠缺法律依据。

  
销售药店和生产厂家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临床上未发现药品对孕妇有不良影响,那么不管说明中是否写明孕妇慎用或禁用字样,厂家都只用承担无过错赔偿。如果是刻意隐瞒不良反应,则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药店有安全提示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责任,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孕妇知道自己不宜服用消炎止咳药,但是鉴于药品知识的专业性,孕妇不存在过错。


(记者/杨大正实习生/冯建叶)

来源:南方日报
-----------吃西药的下场
-----------西药.......
-----------化学合成的西药就是毒药
-----------焦点一:药监局有无履行职责?

  焦点二:该药品是“劣药”吗?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 47岁好不容易怀上孩子的肖女士却流产了,她“归罪”于数日前吃的中山某药厂的消炎止咳片,因为药品上没有说明“孕妇禁服”。

  她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未果,遂告省药监局行政不作为,并索巨额赔偿380万元。该案昨日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肖女士提出,该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没写明孕妇慎用或禁用字样。肖女士于今年2月12日分别以电报、传真、快件三种方式向省药监局提出,请求省药监局履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省药监局至今未作答复,于是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收到投诉后,立即责成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案件进行调查。目前,省药监局正要求中山市中×制药有限公司提交专项报告。

  省药监局认为,由于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该药导致原告流产,因此原告的投诉根本还没有立案,也就没有所谓的办理期限。

  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原告发现,中山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所使用的质量标准是一个试行标准。其购买的药品,包装上记载的生产日期是在该药品质量标准有效期结束后才生产的,应当视同为劣药,省药监局应予查处。对此,被告辩称,该试行质量标准虽然标明试行期为2年,但并没有说2年以后就不能再使用了。

  即时新闻高龄孕妇服药流产告省药监局不作为 .



(来源:广州日报)
-----------肖女士的女儿现年20岁,一直体弱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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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女儿也可怜啊。也是xy给害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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