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卫生局文件要求,现将2005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集中校验工作通知如下: 各医疗机构应于4月20日前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本单位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书》,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向本所医疗执业监督科提出校验申请。逾期不办理校验手续的,将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次校验工作在结合本所日常检查考核结果的基础上,以下列内容为校验重点:(一)医疗机构日常依法执业情况;(二)分支机构(院外执业点)执业情况;(三)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方式开展情况;(四)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床位信息;(五)医疗机构专项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六)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情况;(七)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情况。 地址:松江区文诚路801号 电话:67735924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五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