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局各有关处室,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减少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安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
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陈社新
副组长:胡国春、陈守春、李邦国、张申平、寒阳
成 员:孙礼友、李卫东、李春水、丁晓芹、纪律、孙勃、强学辛、曹静、汪百鸣、倪修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卫东同志兼,办公室成员:倪修寿、张明志、韦亚玲。
合肥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及标准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行为。
职责分工: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核准登记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发证移交合肥监管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
标准: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规定(试行)》的标准实行记分。
三、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一)记分管理周期及程序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年度累积积分管理。一个周期满后,积分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在制作现场监督笔录的同时下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下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或降低卫生行政处罚。
(二)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定,登记机关实施不定期校验或暂缓校验,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公示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督查至少一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实行公示制度,每半年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建立信息上报制度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上一季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况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重大不良执业行为要即时报送。
附件1:安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规定(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