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科〔2010〕18号 各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厅直各单位: 现将《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全继委发〔2010〕0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明确任务要求,成立专门的评估工作领导组,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人。 二、结合我省2010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工作,对照《“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南》,全面系统总结“十一五”期间工作经验和问题,逐条逐项、认真细致地做好自评工作。 三、自评时间为2010年8月28日至11月20日。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请于11月底前,将自评报告、评估表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我厅科教处,电子版请于11月20日前发送至邮箱:kjclizhihua@163。com。届时我厅将组织对各市、各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全继委发[2010]06号 关于开展“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不断提高我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与整体素质,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要求,决定对“十一五”(2006年~2010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1、检查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与制度、组织管理、实施情况及完成情况等。 2、认真总结“十一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成功经验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十二五”规划》,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进一步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评估原则 坚持科学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及实施过程和总目标为重点的原则,按照《“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与《“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南》(附件2)的要求,采取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主要评估对象,抽查部分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 四、评估步骤 评估工作分为自评、复评、认定三个阶段: 1、自评阶段:2010年8月——2010年12月 评估对象根据《“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南》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连同“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省(区、市)卫生厅(局)评估用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于12月底前,报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科教司)。 2、复评阶段:2011年3月——2011年 6月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省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3、认定阶段:2011年 7 月——2011年 8月 根据自评与复评结果,对各地“十一五”期间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并提出《继续医学教育“十二五”规划》草案。 附件:1.“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doc 2.“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南附件2.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