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政[2010]1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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