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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卫生局关于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及考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4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局、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民办医院:

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展开,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卫医发〔2006〕125号),《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

2、取得中国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

3、具备台湾地区高等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符合《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的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大陆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资格要求具体参照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有关境外学历问题的暂行规定 ,现场确认时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论证的书面材料;

4、根据卫生部关于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不能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有效学历证明的批复(卫医发〔2001〕279号)规定,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学历证书》不能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有效学历证明;

5、2006、2007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提供假毕业证书者,不能报考。

二、报名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3月21日至4月11日。

2、现场资格审核及信息确认时间:2008年4月14日至4月25日。

三、报名地点

1、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由各单位集中初审后统一向我局报名;

2、厂、矿、企、事业单位、驻闽、驻榕部队、武警、公安、民办单位等,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均应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报名,由县(市)区初审后报我局。

四、报名时考生应提交的材料

1、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下载打印的,并由考生信息确认签字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2份;

2、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及试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严禁医疗机构对试用期不在本机构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一经发现,将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严肃查处。

3、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港澳台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5、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本科毕业生提供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的学历网上查询结果证明1份(不含其他网站)。

6、2001年以前入学的省外中专毕业生应提供我省、市教育部门或所在学校的招生名单、毕业生情况登记表等有效证明资料。

7、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省外中专毕业生除应提供上述第6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学校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有考试报名资格的中专卫校及专业设置审批的相关文件。

8、相片要求:按卫生部卫生厅规定上传照片,规格按《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461-2004)标准;现场交2张与上传相片同底的小二寸黑白照片。

9、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的,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1998年6月26日之前获得助理医师资格的,还应提供职称证书及复印件(1份)。

上述复印材料统一用A4规格纸,并按上列顺序装订成册(靠左上角装订)。

五、收费标准

按榕价费字〔2000〕37号文规定,执业医师考试报名费25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名费230元/人。

六、有关事项

1、报名点上报材料时间。

各县(市)区卫生局、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等单位,应严格审核考生提交的材料,凡符合报考条件的,按规定时间报我局医政处,逾期不予受理。

①福州总医院、省、市属单位4月22日或电话预约。[Page]

②各县(市)区卫生局4月24-25日或电话预约。

2、上报《2008年度福州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花名册》一式二份,并加盖上报单位公章,同时附电子文档。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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