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医疗机构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确认的函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医务人员执业活动,在全市基层开展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1、确认对象:在基层各类医疗机构中已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医疗机构中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含2009年申请执业注册人员)。
2、申报的时间:5月8日至15日,《申请表》一式两份。
3、申报的要求:①各单位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管理,依法执业,切实强化医疗安全。②根据本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进行处方权确认;考核不合格者,不具有处方权,今后不得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4、基层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一般每年确认一次,中途不进行补确认,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要一次性统一申报。
附:东台市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确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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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