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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建设的意见
来源:泰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4 字体:
 
关于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预防保健科建设的意见
 
泰卫防〔2006〕28号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
多年来,我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建设得了到一定的重视,在组织参与完成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少数单位仍然存在预防保健科无专职人员或人员数量不足、办公设施不全、职能发挥不够充分、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严重制约着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的完成。为适应医疗机构预防保健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现对加强我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中设置预防保健科,不仅是医疗机构完成好职责范围内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母婴保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管理等多项预防保健工作的需要,也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职能的需要。随着公共卫生事业的不断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规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卫生防病的质量和效益,卫生部最近制定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和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等方面的义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必须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在医疗机构设置预防保健科是医疗机构做好预防保健工作的基础和保证,没有相应的组织和人员就不能完成医疗机构面广量大的预防保健工作。因此各市(区)卫生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将预防保健科的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好职责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工作。
二、采取措施,保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的基本工作条件落实到位
为保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其功能,认真履行好职责,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防保科建设。要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和工作规范》及妇幼保健工作等方面的要求,认真落实好预防保健科的科室设置、组织领导、人员、房屋设施、基本工作经费及工作制度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必须作为一级科室设置并有院领导分管此项工作。预防保健科人员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原则上不承担具体区域范围内预防接种、妇幼保健任务的防保科,其人员数量一般为3—5人,如承担具体区域或社区范围防保工作的,按服务人口1:12000增加从事具体区域或社区工作的防保人员。防保人员必须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卫生专业人员,不得将非卫技人员或医院后勤人员安排到防保科。防保科办公用房面积应不少于人均10m2,并配有与开展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各类办公设施、仪器设备。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防保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落实好防保工作经费,保证防保人员相对稳定,其人员变动要得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明确职责,充分发挥预防保健科的职能作用
根据卫生部相关工作规范和医疗单位预防保健工作的实际需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和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法规规定,拟定单位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等各项预防保健工作计划、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和评估院内预防保健工作。
2、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要求,加强对单位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义务的教育与技能培训。
3、协助院领导组织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保健的指令性任务,制定本单位预防保健相关工作程序和制度。
4、承担传染病疫情和疾病监测以及责任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单位就诊病人中各类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和及时报告。
5、会同本单位医教科、门诊部、医院感染管理科等科室参与对发热呼吸道门诊、肠道门诊、肝炎门诊等传染病专科门诊以及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门诊工作的检查和业务指导。
6、协助院领导组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处理队伍;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的处理;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报告、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协同医院感染科加强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的管理。
7、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等开展监测,并提出改进意见。
8、健全单位内部预防保健工作的协调组织。
9、建立健全疫情报告、传染病专用门诊、性病门诊、生物安全等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参与指导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10、做好院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爱婴医院管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完成院内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的死因调查、分析报告。
11、协调做好合作医疗转诊病人的管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临时交付的有关预防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加强本单位预防保健科工作的领导,年终对本单位防保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对完成年度工作计划与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的应予以奖励,完成不好的应予以批评与处罚。同时,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医疗机构必须以社会效益为重,不得规定预防保健科具体经济指标。要进一步强化防保科的职能,充分调动防保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本单位和责任区域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省卫生厅,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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