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卫生局文件
金卫发〔201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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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发和校验工作的通知
县、乡各医疗卫生单位:
我局决定于2012年8月中旬开始,对全县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换发和年度校验。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
1、换证范围
持有县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截至到2012年11月30日前的医疗机构。持有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换证工作由各医疗机构按照换发程序到市卫生局进行换发。
2、校验范围
全县范围内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核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集中进行年度校验。
今年新办或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只需在卫生局医政股备案,不再参加2012年度校验。
二、提交材料
1、换证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2) 原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花名册,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另外,需变更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事项的,必须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同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书或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变更的须提交负责人任职通知、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诊疗科目变更:(1)增设的须提交拟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用房平面图、规章制度等;(2)减少的须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
2、校验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执业人员花名册,人员资质的原件及复印件;
(4)年度(上年度校验后至今)执业情况报告材料,包括门诊量,平均处方收费,有无医疗纠纷,有无医疗事故等情况;
(5)年度人员变更情况(上年度校验后至今)。
以上材料除原件外,均为A4纸,加封面、目录,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程序
1、申请换证或校验的医疗机构按照要求,于2011年8月24前向县卫生局医政股提交申请材料(各单位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4)。
2、县卫生局对各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书面审查合格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有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查。
3、经县卫生局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予以换发或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换发的理由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
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或不予换证:
1、医疗机构有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情形;
2、被卫生部门查处,尚处于限期改正期间;
3、2011年校验至今发生严重的院内感染事故;
4、2011年校验至今发生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尚未得到妥善处理;
5、有严重的医德医风问题,社会反响较大,未及时纠正;
6、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医疗机构不良积分月累计达15分、季度累计达40分、年度累计达到80分。
五、收费标准
按县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镇卫生院每证收取医疗机构设置评审费300元,村卫生所收取医疗机构设置评审费200元。年度校验再不另行收费。城镇小型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收取医疗机构设置评审费500元。
六、工作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此次换证和年度校验工作,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2、各医疗机构要按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积极配合换证和校验工作开展。各乡镇卫生院在完成好本单位换证工作的同时,还要派专人做好辖区内村卫生所(室)的换证和校验工作。
3、县卫生局将抽调医政股和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对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量化评分。卫生局医政股和县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全面落实好各项工作。
附件: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4、 校验时间安排表.doc
(附件1、2、3请从金塔卫生信息网下载专区下载)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医疗机构 校验 通知
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城镇小型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站
金塔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