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国家医学考试网
各省医学考试信息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 广东卫生厅 > 云浮 > 正文
关于开展我市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和2008年度护士首次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浮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云卫函〔2008〕178号

关于开展我市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和2008年度

护士首次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护士条例》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和2008年度护士首次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组织符合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和2008年度护士首次注册条件的人员(见附件1、2)办理注册工作,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直接向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注册工作。2008年度首次注册材料请于2008年12月31日前,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材料请于2009年3月1日前送我局医教科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二、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和2008年度护士首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请登陆云浮市卫生局的网站,点击专题栏目- 护士注册栏处下载,网址为:http://wsj.yunfu。gov。cn/website/newdeptemps/v5/index.jsp?topid=009001017)必须按要求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三、注册材料及复印件请使用A4纸,复印件需由各单位经办人证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上单位公章。

(联系人:卢燕贞,联系电话:8608531,传真:8608537,邮箱:yfluyanzhen@tom。com)

附件:1、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程序

   2、2008年度护士首次注册程序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程序

 

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实施前,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二、换发护士执业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三)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 0 0 8年5月1 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或1 0 0张床位以上的一级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五)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

(七)身份证照格式的相片两张。

上述注册材料及复印件请使用A4纸,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由各单位经办人证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上单位公章。

三、变更注册 

(一)未换领新证书需要到外省执业的护士,按照原有办法办

理变更,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同意并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上盖章后,向省或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护士执业地点变更,不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由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在外省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到我省执业的护士,除提交上述换发护士执业证书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外,还需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旧表),要求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同意并盖章。省卫生厅直接为申请人换发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内变更注册。换发新证书期间,护士在省内变更执业地点,由拟执业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换发新证书。


附件2

2008年度护士首次注册程序

 

一、2008年度护士首次注册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参加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四)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护士首次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卫生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护理、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学历验证证明或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具体参照粤卫办[2005]83号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在教学、综合医疗机构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及实习手册审核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查验并出具);

(六)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七)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1 0 0张床位以上的一级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八)身份证照格式的相片两张;

(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上述注册材料及复印件请使用A4纸,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由各单位经办人证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上单位公章。

相关文章
 上海卫生考试网: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
 福州医学考试网:福州市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
 阳江市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公布2011年全国医
 济宁医学网:2011济宁市医师资格考试现场确
 南海区医学考试网:南海区核发《保健食品经
 雅安市医师考试网:2014年度国家医师执业资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