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及驻市医疗保健机构,农垦卫生处: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妇幼保健机构认真履行技术指导、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的职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认真按儿童各个时期规范地开展保健工作,必须以达到两个《纲要》和《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开展工作,把重点落实到农村基层,乡镇卫生院未建立儿童保健门诊的,必须尽快建立并开展工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