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卫字〔2013〕138号
关于印发开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执业许可证审批程序等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我市《母婴保健法》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程序,现将《开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程序》、《开平市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平市卫生局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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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开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审批程序
办事内容 | 申请设置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 一、符合开平市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提供材料 |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有关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 向开平市卫生监督所提出。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二、受理: 标准:符合办理条件,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岗位人员: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报送材料符合要求者予以受理,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回执》;基本符合标准,但需要补充材料的,明确告知,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批: 1、初审: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在发出《回执》之日起40日内组织3-5人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评估专家组”(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临床和保健等三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交书面专家论证报告。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转复审人员。 2、复审:开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股股长在接到初审意见5日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初审意见的,转审批人员;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后,连同申报材料退回受理人员,或将初审、复审的意见一并转审批人员。 3、审批:分管局长、局长在接到复审意见10日内完成审批,批准设置的,连同申报材料退回审核单位;不批准设置的,提出意见及理由后,连同申报材料退回审核单位。 4、告知:批准设置的,制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批准书》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通知申请人领取;不批准设置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
办理期限及 服务承诺 | 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
办公地址、 电话 | 开平市卫生监督所 电话:2299376 |
附件2
开平市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核发程序
办事内容 |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人员的审批 |
办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 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
办理条件 | 一、取得医(护)师执业证书; 二、理论考试及操作考核成绩合格。(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培训,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理论和操作考核) |
提供材料 |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二、医师(护士)执业证书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学历、职称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近期大一寸免冠半身彩色相片两张。 |
受理机关 | 开平市卫生监督所 电话:2299376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 符合办理条件的医务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送开平市卫生监督所。 二、受理: 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1、对材料齐全合格者予以受理,发出《受理回执》,材料转审核人员。 2、基本符合标准,但需要补充材料的,明确告之,补齐材料后再予受理。 3、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书面说明理由,申报材料退回申请。 三、审核发证: 对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办理期限 | 在发出《受理回执》之日起60日内,根据审批标准完成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