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卫生局
关于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有关证照管理的
规 定
各区、县(市)卫生局,德山开发区宣教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教科文卫局,贺家山原种场卫生科:
为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有关证照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审批权限
1、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审批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审批县级以下医疗保健机构。
(二)审批程序
1、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由申请办证、校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登记书或校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件复印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3)有关医师的《执业医师证书》;
4)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1)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交的有关执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确定考核日期,按规定考核日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所申请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3、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发证。
(三)证件有效期
证件有效期三年,三年期间,每年效验一次,不按时效验的,视为无效证。
(四)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的、单位法人代表改换的、服务场所搬迁的、主要仪器设备和技术骨干更换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审批权限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但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办条件
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
二)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三)审批程序
一)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基本条件,医疗保健机构对拟申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初审,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同时提供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执业医师资格等证件及复印件。
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颁证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员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报主管领导审批,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向申请人员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并进行登记。
三、出生医学证明
(一)填写与签发
一)签发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儿。
二)签发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三)填写要求
1、接生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记录婴儿出生状态,根据<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接生人员或指定专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由计算机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须接生人员本人签字。
(二)管理与使用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须设专人管理,并将管理人员名单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分级设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严格发放程序,做好发放登记。
(三)关于无效《出生医学证明》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四)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五)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三)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⑴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⑵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⑶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范围: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以前出生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的,不予补办,须到本地公证处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