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清理整顿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面落实我市“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 (简称“降消”)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大对全市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为准绳,以贯彻落实全省、全市“降消”项目工作任务为契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按照法定管辖权限,边清理、边整顿、边登记、边规范的清理整顿原则,加强我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管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切实有效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二、步骤与方法
(一)调查摸底(2005年8月-9月10日)
根据《母婴保健法》和《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县、乡级)(鄂卫发[2002]13号)文件要求,各地要全面摸清和掌握本地从事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一是摸清开展接生服务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情况,了解这些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证件,是否符合助产技术服务标准,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准入;二是摸清从事接生服务的人员情况,了解从事接生服务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证件,是否具备相当的助产技术服务技术水平。
(二)清理整顿(2005年9月11日-9月25日)
各地要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证件管理的通知》(襄卫办[2005]102号)和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2005年全省贯彻〈母婴保健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襄卫办[2005]98号)文件精神,对本辖区内本级发放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性、规范性、校验记录等情况进行清理。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准入;对暂时达不到条件的机构,要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发证;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机构,以及非法擅自从事“接生”等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要依法查处,依法取缔。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只能依照《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开展计划生育服务活动,不能超范围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否则要予以吊销许可证件或取缔。
(三)规范管理(2005年9月26日??10月底)
各地要按照《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督与管理,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行医,依法持证上岗。各级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强化行业管理。严格按照“谁办证谁负责”的原则,对准入上岗的机构和人员,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做到制度化、经常化,搞好跟踪管理,依法搞好服务。
三、检查方式
按照法定属地管辖的原则和权限,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核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各县(市)、襄阳区按要求组织对本辖区的清理整顿自查工作,市卫生局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对市直单位和城区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市卫生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完成。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汇报
各地要将《母婴保健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向当地人大、政府做好汇报,积极争取人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二)认真组织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清理整顿工作,与妇幼卫生其它工作有机结合。要与全面实施“降消”项目工作相结合,与全市创建“放心产房”工作、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和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及打击非法行医活动相结合,做到统筹兼顾,切实抓好本地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加强执法
各地以此为契机,通过重新准入管理,加强母婴保健法的执法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违法接生、超范围接生,违法准入等情况,要采取相应有效措施,依法严肃处理。以保证法律严肃性、准确性和公平性。
(四)按要求呈报
各地清理完毕后要按要求上报工作小结,将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清理整顿情况等一并报市卫生局。呈报方式:传真:3511743;电子邮址:3537582 @ 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