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2已发送至各单位邮箱,市级单位请联系区妇幼保健站发送电子版。具体检查时间将根据检查情况及时通知。
关于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各镇街道卫生院,各中心卫生院,区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东港区卫生局决定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进行换发。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准要求
申请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其中,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其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具有3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从事助产技术的医师及护士(助产士)。做到接产时有2名或以上助产技术人员在场,分娩区实行24小时负责制。院内至少有一名产科主治医师和经过培训具备抢救高危新生儿的医生。
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具有8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从事助产技术的医师及护士(助产士)。做到接产时有2名以上助产技术人员在场,分娩区实行24小时负责制。分娩区负责人应具有妇产科高年主治医师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妇产科工作经历;院内至少有1名从事新生儿专业的医师。
三级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具有12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助产技术的医师及护士(助产士)。做到接产时有2名以上助产技术人员在场,分娩区实行24小时负责制。分娩区负责人应具备副主任医师职称并具有10年以上妇产科工作经历。院内至少有1名从事新生儿专业的医师。
二、提交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复印件;
4.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5.有关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6.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房屋设计平面图;
7.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程序
1.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由执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批部门考核:①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交的有关执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②根据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所申请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考核,提出考核意见。③发证:将医疗保健机构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意见一并提交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对考核合格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单位,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并进行登记,收回旧证。
四、其他事项
1.区卫生局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料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达到标准的,予以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执业资格。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将单位申请换发证所需材料于2012年5月27日前交东港区妇幼保健站。
3.申报材料必须齐全,有关复印件应签字证明属实并加盖本单位印章。东港区卫生局将组织相关人员于5月28日-6月8日对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有关表格可以从东港区卫生局(www.dgws。gov。cn)网站下载。
附件: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分组及时间安排
附表: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