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级各医疗机构,厅管民营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血液透析室是医院感染监测的重点部门,也是易发医院感染的重点部门,卫生部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执业登记管理,是加强血液透析室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举措,对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二、血液透析技术属我厅负责准入的第二类医疗技术。拟设立血液透析室或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血液透析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在取得我厅关于血液透析技术准入资格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我厅委托省医学会受理二类技术准入申请。2010年5月,我厅将完成对申请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验收、评估工作,并对验收、评估合格、准予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请各有关医疗机构于4月30日前完成血液透析技术申报工作,并结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进行自查。
四、准予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二级医疗机构(含专科、中医、民营医院等)由各州、市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及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登记手续。各州、市卫生局应将本地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形成报告,于8月1日前报我厅医政处。
五、准予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三级医院及厅管民营、各企事业单位办医疗机构,我厅组织省医学会、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委派相关专家、监督员共同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工作于6月15日前完成,省医学会、监督局形成报告报我厅医政处。
六、准予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在2010年7月1日前完成血液透析服务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再开展相关服务。
七、各地不得擅自降低或放宽准入标准,对于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我厅将组织抽查,严肃查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医政处反映。
联 系 人:侯建红
联系电话:0871-7195275
电子信箱:
YZCJGGL@126。com 附件:1.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医政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