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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继续开展2006年度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包卫发[2006]257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市属、厂矿各医院,包医一附院、二附院:
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护士再次注册和2003~2005年护士执业、护理专业技术资格并轨考试人员的首次注册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卫生部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为持有非护理专业学历证书人员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06〕278号),现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及条件
首次注册: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专业学历(含助产士),参加2003~2005年全国护士执业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并轨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及符合内卫医政字〔2006〕278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工作(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再次注册:已经自治区卫生厅登记注册,现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士(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
二、注册程序
(一) 市属各医疗单位及各大厂矿医院、包医一附院、二附院申请执业注册的人员,由各医院护理部负责汇总材料后,统一报市卫生局办理。
(二) 各旗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直属单位、各大厂矿卫生所、学校医务室、个体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人员的材料汇总后,统一报市卫生局办理。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依据本单位(辖区)护士注册人数到市卫生局医政科领取《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及《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 申请首次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符合内卫医政字〔2006〕278号文规定的情况须提供并轨考试成绩单;
3.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专业(含助产士)学历证书。
符合内卫医政字〔2006〕278号文规定的情况可提交非护理专业学历。
5.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6.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副本;
7.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8.指定医院提供的6个月内健康检查证明;
9.参加并轨考试两年内未注册者,须提交本单位3~6个月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二)申请再次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现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副本;
5.指定医院提供的6个月内健康检查证明;
6.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其它
有关护士体检指定医院请依照“关于开展执业医师体检工作的通知”(包卫发〔2006〕153号)执行。
本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1日止。注册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附:自治区卫生厅内卫医政字〔2006〕278号文。


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为持有非护理专业学历证书人员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06〕278号

各盟市卫生局:
凡持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非护理专业学历证书 ,2003 年首次参加全国护士执业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并轨考试且两年内成绩合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 ( 士 ) 资格证书 , 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 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人员, 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请各盟市卫生局按上述条件要求对申请者予以审核后, 统一报卫生厅审核发证。注册时间为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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