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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的通知
来源:双鸭山市卫生局 更新:2013/8/27 字体:

 

双卫字〔2011〕38 号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

现将《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的通知》(黑卫医发〔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双鸭山市卫生局   2011年3 月7日印发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的通知

 

黑卫医发〔2011〕104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各乡(镇)卫生院:

根据卫生部《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现将《黑龙江省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务于2011年3月9日前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至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于3月10日前传达到具备条件的考生本人。

附件:黑龙江省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1

黑龙江省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并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经研究,决定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工作。该考试是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针对乡镇卫生院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单独考试。该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

  一、试点目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探索解决全省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二、试点依据

  试点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组织实施。

  三、考试对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省乡镇卫生院在岗、没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规定、试用岗位为临床或中医人员。

  (二)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三)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四、考试类别

  考试设临床和中医(有规定学历)2个类别。

  五、考试形式

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及程序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考生报名时应当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由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区基地负责统一组织;医学综合笔试由各考点增设单独考场,与执业助理医师综合笔试同期进行。

六、报名提交的资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6张;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或士兵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和身份证(台湾地区考生)。

如果考生报名时存在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考生须凭此证明和其它规定证件方能入场考试。证明复印件由考点保存两年;

(四)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五)学籍表完整复印件(由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以示负责);

(六)乡镇卫生院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本人签订的知情同意书。

七、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

(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三)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四)通过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八、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收取。

  九、考试组织与管理

  按照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组织和管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并负责考务管理和阅卷评分。黑龙江省考区负责全省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设置单独考场、单独报送考试答题卡等。

  十、合格线划定

  考试结束后,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建议合格分数线,黑龙江省将结合该建议合格分数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本省合格分数线,报卫生部备案后实施。

  十一、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试点省(区、市)县名,下行为“乡镇”,字体为三号黑体。如:

黑龙江省XX县

乡 镇

  (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

  (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十二、工作要求

  (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开展考试试点工作前,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中的分布情况,了解本地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需求。

  (二)做好知情告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作好记录。要告知参加考试的人员,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签订包括上述内容的知情同意书并存档。

  (三)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和通过数量。考试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在试点中要综合考虑向农村地区定向培养医学生、执业医师招募、对口支援等,严格掌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并增强指向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对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保密和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完成。各考点要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要求做好考试试点的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五)做好信息管理工作。省卫生厅要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对考试合格后执业注册执业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每一位通过此政策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按照本文规定进行注册执业。

  十三、时间安排

网上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与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请关注国家医学考试网www.med126.com/wsj/)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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