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Ⅰ、名 称:
设置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
依 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条 件: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在乡(镇)和村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同城市设置诊所的相同条件。
4、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5、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安全保证押金。
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 可行性分析报告;
3、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明;2、所在地周围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仪器、设备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处理方案;9、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迅、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0、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1、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12、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3、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选址报告应包括: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
所提交的材料须用A4纸电脑打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三、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应递交可行性报告,并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未办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基建的;
(8)未经批准非法执业的;
(9)国家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8)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9)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10)国家规定的其他形式
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七、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八、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需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的,必须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批准手续。
程 序:受理→审核(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复核→审定→合格发放《设置批准证书》
期 限:
1、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共30个工作日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限:诊所3个月、门诊部6个月、医院为18个月。
承办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Ⅱ、名称:
执业许可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条件:
一、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四、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五、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七、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八、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程 序:
受理→审核(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复核→审定→→评审→整改→登记→制证、发证
期 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承办单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