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9〕1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