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各医疗卫生单位:
学校是典型的群体环境,存在发生肺结核疫情的高风险。为有效地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防止结核病在学校的传播、蔓延,切实保障学生、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出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
结核病具有病程长、传染性强等特点,严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因此,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重要内容,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
(一)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倡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咳嗽时用手帕或擦巾纸掩住口鼻。在3-4月份开展一次结核病防治知识征文或知识竟赛活动。
(二)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对教室和集体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学习生活场所要经常通风换气及环境消毒工作,减少结核病传播和感染机会,营造防控结核病的校园氛围。
(三)落实学生健康体检、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等工作。各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学校要切实落实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加强病例的早期发现和散发病例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对体检发现的疑似或临床诊断结核病病例及时进行疫情报告和转诊。
(四)各学校发现学生结核病时,应及时主动向当地疾控中心务中心或市疾控中心如实报告。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场所消毒消杀。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流调、学生密切接触者调查,组织开展教职员工体检及有关现场处置等工作。对已发现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及病灶范围广泛或伴有空洞的菌阴病人,要必须休学治疗。其余非传染性及复学返校的肺结核病人可以在校治疗管理,学校医务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全程督导”治疗,确保规则服药和完成疗程。
二、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结核病人的接诊处置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和转诊工作。定点医院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治疗工作。当发现学校师生有肺结核可疑症状时,要详细询问病史、既往诊疗史等,按照诊断程序进行拍摄胸片和痰结核杆菌检查。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胸片和痰菌检查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明确诊断,并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所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强化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
(一)加强对学校业务技术培训。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开展对学校校医、卫生保健教师结核病防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定期对重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二)主动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监测。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结核病专报系统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市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
(三)做好疫情调查处置工作。当发现学校结核病出现疫情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置,并将学校结核病疫情及调查处置情况上报市卫生局。
鹤岗市卫生局 鹤岗市教育局
2013年8月30日
鹤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