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2013年7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管字〔2013〕526号
各盟市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精神,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建立、完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本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与提高医疗质量并重的原则,卫生厅决定对在医师定期考核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人暂停执业活动并进行培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停医疗事故责任人执业活动
各盟市卫生局须根据自治区医学会提供的考核期间辖区内负有完全和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机构名单,责成相关医疗机构落实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及时暂停责任人的执业活动,安排其接受6个月的培训等相关事宜,并填制本盟市《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名单汇总表》,报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备案。自2013年起,凡涉及认定为医疗事故并负有完全和主要责任的人员,要即时停止执业活动,并参加再培训6个月。
二、清理已协商赔偿的医疗纠纷案例
为避免无事故赔偿和盲目赔偿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医疗技术人员的责任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向所属盟市、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自2009年以来已经过医患双方协商赔偿、经第三方调处案例以及经司法程序判赔的结案案例。各盟市卫生局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将依据纠纷案例的情况,委托盟市医学会或自治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经认定属于承担完全和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要及时停止执业活动,并安排其接受6个月的培训等相关事宜。
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如实上报已经过医患双方协商赔偿、经第三方调处案例以及经司法程序判赔的结案案例,对今后新发生的符合上述情形的案例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按照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对于瞒报、弄虚作假及拖延报告的医疗机构,其医院等级评审及领先重点学科评审等将直接受到影响。
三、培训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员,严格考核制度及程序
各盟市、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组织发生医疗事故负有完全和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进行再培训,在严格考核制度及程序的前提下,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进行。各级各类考核机构有责任与义务承担其他地区、其他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任务。接受培训的医师须在其执业医疗机构上一等级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进行培训: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须到具备二级医疗机构资质的考核机构进行培训;二级医疗机构医师须到具备三级医疗机构资质的考核机构进行培训;全区三级医疗机构医师由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培训。原则上接受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间的进修费、培训费、食宿费等各类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各考核机构要积极承担其他医疗机构人员的再培训工作,并认真制定培训制度,严格履行培训职责,全面遵循培训与考核程序,尽可能按照培训人员所从事的专业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执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医患沟通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人员的业绩、能力、表现以及相关综合考评,由考核机构出具培训合格证明,报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审核合格后,由自治区卫生厅出具培训合格证书,允许其恢复临床执业工作,并参与正常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对于经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人员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发生医疗事故负有完全和主要责任的人员再培训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盟市旗县(市、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要加强对考核机构及培训人员培训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一经发现培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情形,对于考核机构将取消其考核资格,对于接受培训的人员将直接认定为培训不合格,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