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修改信息所提交的材料要按照卫生部通知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相关要求的通知》(国医考发〔2008〕60)的要求执行,即提交《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6个月免冠正面2寸彩色证件照1张。涉及修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证书编码的增加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学历、毕业学校的增加提交学历原件及复印件。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