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卫生局文件
金卫发〔2013〕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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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卫生局
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发和校验工作的通知
县、乡各医疗卫生单位:
我局决定于2013年9月中旬开始,对全县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换发和年度校验。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
1、换证范围
持有县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截至到2013年12月30日前的医疗机构。持有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换证工作由各医疗机构按照换发程序到市卫生局进行换发。
2、校验范围
全县范围内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核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集中进行年度校验。
今年新办或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只需在卫生局医政股备案,不再参加2013年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二、提交材料
1、换证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2) 原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花名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5)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
(6)医疗机构万元以上医疗设备一览表;
(7)本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及诊疗技术操作规程;
另外,需变更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事项的,必须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同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书或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变更的须提交负责人任职通知、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诊疗科目变更:(1)增设的须提交拟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用房平面图、规章制度等;(2)减少的须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
2、校验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执业人员花名册,人员资质复印件;
(4)年度工作总结,包括门诊量,平均处方收费,有无医疗纠纷,有无医疗事故等情况;
(5)年度人员变更情况(上年度校验后至今)。
以上材料除原件外,均为A4纸,加封面、目录,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程序
1、申请换证或校验的医疗机构按照要求于2013年9月18前向县卫生局医政股提交申请材料。
2、县卫生局对各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书面审查合格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查。
3、经县卫生局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予以换发或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换发的理由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
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或不予换证:
1、检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改正期间;
4、停业整顿期间;
5、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医疗机构不良积分月累计达15分、季度累计达40分、年度累计达到80分。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间不得执业。
五、工作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此次换证和年度校验工作,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2、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医疗机构在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不良执业积分情况汇总后报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要按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积极配合换证和校验工作开展。各乡镇卫生院在完成好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还要派专人做好辖区内村卫生室的换证和校验工作资料的审核上报。
3、县卫生局将抽调医政股和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对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量化评分。同时,县卫生局将结合此次校验工作,一并对静脉输液资格进行审批许可。对静脉输液资格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进行复审,审核仍不合格的,不予许可静脉输液资格。县卫生局医政股和县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全面落实好各项工作。
附件: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附件1、2、3请从金塔卫生信息网下载专区下载)
金塔县卫生局
2013年9月11日
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城镇小型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站
金塔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印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