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卫通字〔2014〕101号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关于限期提交201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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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强化医疗机构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法执业,责令相关单位于2014年5月14日前补办2013年度校验手续。在限期内拒不校验者,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提交校验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