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市注册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四川省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2014年全市医师资格考试现场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今年相关报考要求有较大变动,请各位考生务必认真阅读此通知并严格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否则,因材料准备不足导致不能报名,由考生自行承担后果
二、报考条件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以及《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规定(2014版)》有关规定。
三、现场审核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一)时间。
2014年3月31日-4月4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地点。
雅安市雨城区小北街59号(原市卫生局六楼)。
(三)相关要求。
1.参加现场审核的考生应是参加网上预报名成功的人员。
2.参加现场审核的考生应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两份(详见附件),并按顺序装订整齐,复印件要清楚、明晰、完整。
3.考生本人必须亲自参加现场审核,并对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现场确认结束后至考试结束制证,相关信www.med126.com/kuaiji/息不再予以修改。未通过现场审核的考生网上预报名信息为无效信息。
(四)继续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和个体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工作。
今年继续开展临床、中医两个类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允许1998年6月26日以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认定类执业医师资格规定的学历和职称等基本条件的个体医师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中医民族医有关要求。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综合笔试启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2013年版)》。取消中医(含民族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大纲中的西医内科学内容,未涉及的中医(含民族医)部分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仍执行现行大纲。
四、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价格〔2013〕480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
(一)技能考试:
临床、公卫、中医240元/人,口腔280元/人。
(二)综合笔试:
执业医师24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130元/人。
通过现场审核的考生的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费用一次性收取,即临床、公卫、中医执业医师480元/人,临床、公卫、中医助理医师370元/人;口腔执业医师520元/人,口腔助理医师410元/人。
五、工作要求
(一)今年将严格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医师考试中心的要求进行现场审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审核的考生将视为自动弃考。
(二)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务必将该信息通知到辖区内每一位考生,如发生因通知不到位而引发的考生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核的,由各县(区)卫生局和各单位负责解释处理。
六、实践技能考试时间及准考证打印
(一)实践技能考试时间:
2014年7月1日-7月15日。
(二)考生自行打印准考证:
今年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仍然由考生自行打印保管,考生网上报名后要记住自己的姓名、证件号码、网报密码等相关信息,以便打印准考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会在2014年6月和8月在国家医学考试网上通知准考证打印时间。
联系人:雅安市医学会 联系电话:0835-2223077。
附件1:考生现场审核所需材料清单及要求
附件2: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附件3: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附件4: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附件5:医学专业应届研究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附件6:2014年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雅安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附件1
考生现场审核所需材料清单及要求
所有资料均提交复印件一式两份,并按如下顺序排序,每份复印件均需加盖所在医疗机构鲜章;提交的复印(打印)件,一律使用A4纸,内容要完整、清楚。
一、考生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考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持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者,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加盖工作单位鲜章;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今年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与往年版本不同,一律用新版,下同);
四、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
1.《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4.变更执业地点导致执业证上注册时间不够两年的,需提供首次注册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或由注册执业证书的市或县级卫生局政务中心窗口出具的加盖公章的首次注册时间证明;
五、考生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格必备材料如下:
一、卫生院出具的该考生2013年8月31日前进入该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证明;
二、乡镇卫生院出具的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证明;
三、考生与医院签订的保证获取医师资格证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协议,同时这三项资料当地卫生局存档备案;
四、其余必备资料与其他考生报名要求一致。
个体医师报考执业助理医师必备材料如下:
一、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鲜章;
二、身份证复印件,其身份证信息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一致;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新版。
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人员报考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必备材料如下:
一、2013年或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二、师承证明(1998年6月26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师承学习的证明文件,师承合同,出师证明);
三、提供1999年之后(2009年、2010年除外)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或者综合笔试准考证的人员可不提供第2条的材料;
四、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材料:个体行医证、医疗机构许可证、乡村医生证,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原始档案并加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五、其余必备资料与其他考生报名要求一致。
新师承人员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提交资料。
附件2
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所学专业 | 医学学历 | |||||||||
取得学历 年 月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报考类别 | |||||||||||
试用机构 | 名称 | ||||||||||
地址 | 邮编 | ||||||||||
登记号 | 法人姓名 | ||||||||||
试用起止 时 间 | ( )年( )月 至( )年( )月 | ||||||||||
主要试用 岗位(科室) | 岗位(科室) 名称 | 带教老师评价 | 带 教 老 师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 带教老师签字 | |||||||
合格 | 不合格 | ||||||||||
试用机构 考核意见 | 合格 ( ) 不合格( )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 | 1. 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 ||||||||||
附件3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医学学历 | 所学专业 | 取得学历 年 月 | |||||||||
报考类别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工作机构 | 名称 | ||||||||||
地址 | 邮编 | ||||||||||
登记号 | 法人姓名 | ||||||||||
工作起止 时 间 | ( )年( )月 至( )年( )月 | ||||||||||
主要工作 岗位(科室) | 岗位(科室) 名称 | 带教老师评价 | 带 教 执 业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 带教老师签字 | |||||||
合格 | 不合格 | ||||||||||
工作机构 考核意见 | 合格 ( ) 不合格( )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 | 1.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4.本表栏目空间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 ||||||||||
附件4
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毕业于 学校 专业。自 年 月起,在
单位试用,至 年 月试用期将满一年。
本人承诺将于今年8月31日前,将后续试用累计满一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及时交考点办公室。
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取消当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
考生签字:
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5
医学专业应届研究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就读于 学校 专业。至 年 月将取得硕士学位。
本人承诺将于今年8月31日前,硕士学位证书及时交考点办公室。
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取消当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
考生签字:
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6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应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提交试用机构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试用期满1年是指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可以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可以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可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还须在当年8月31日之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可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医学考研网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之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和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 “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其本科学历方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未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可以以中职学历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可以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可以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但其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时间或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应当同时满足《执业医师法》规定。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或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