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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办发〔2008〕75号
更新:2010/12/29 字体:

    第二十五条  卫生管理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2、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3、医学院大、中专毕业,后又取得相关管理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5、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7年以上。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卫生专业基础理论和管理专业知识,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科学研究、培养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等。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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