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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冀人发[2003]8号
更新:2011/1/4 字体: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冀人发[200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五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
(一)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省、市两级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二)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第八条  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二)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了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受聘人员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立组织
建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聘任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竞争上岗人员的考核。
(二)制定方案
聘任方案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
1、公布竞聘岗位。由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竞聘岗位,适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公布;
2、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3、确定上岗条件。规定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及水平;
4、职代会通过聘任方案。聘任方案应进行充分酝酿,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讲座通过的聘任方案无效。
(三)公开竞聘
1、公布竞聘岗位及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每人可以选择1—2个岗位应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竞聘;
4、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考核小组召集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由应聘人员进行竞聘演讲,考核小组组织进行现场答辩,并组织群众测评;
5、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对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
(四)对竞聘人员进行聘任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考核情况和岗位需要提出拟聘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聘任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本单位负责人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人选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单位可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聘任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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