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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冀人发[2003]8号
更新:2011/1/4 字体: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做出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签订聘任合同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不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聘任的,不予核定工资标准;
(三)不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聘任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其它违反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或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因聘任结果、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可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定向补助和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企业和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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