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聘 约
第十五条 单位与受聘人员应以聘任合同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 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 医学全.在线
www.med126.com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项目所需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实行院(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可和院(所)、厂长行政职务任期同步;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八条 聘任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任合同无效。
第二十条 聘任合同中规定的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年度和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严重失职、渎职的;
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
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一)单位不履行合同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流动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在前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
任合同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合同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受聘人员违约,应按聘任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任合同的任期进行。年度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三十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比较负责,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未造成失误或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脱岗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三十一条 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予以其它奖励;
(二)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给予三至六个月告诫期,视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待聘或调整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应当相应改变岗位工资待遇。待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规定一定的待聘期,在此期限内,停发岗位津贴。
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定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各项规章;
(二)根据结构比例、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有关政策规定择优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低聘、待聘、解聘待聘任事项;
(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内,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津贴分配办法;
(五)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工资额度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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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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