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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职改字[1992]1号
更新:2011/1/18 字体:

浙职改字[1992]1号

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浙江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人事部门职称司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省职改办。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日


        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束以来,按照省职改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89)02号、(1990)10号等文件规定,全省企事业单位开展了补缺评聘工作,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逐步纳入了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为了坚持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7号、8号、9号、11号、17号等文件精神,现对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经常性评聘工作的依据

  经常性评聘工作,应按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1991)11号等文件和省职改领导小组最近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新修改的《专业技术职务条列》出台前,任职条件仍按原各职务系列《试行条列》规定掌握。

  二、关于事业单位经常性评聘工作职务指标(岗位)的来源

  1.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由省下达给各地、各单位的职务指标节余部分,可转换为职务岗位数;

  2.各单位因自然减员、解聘(辞聘)、人员流动等出现的岗位空缺数;

  3.国家新增拨的职务岗位数和增资额;

  4.根据国办发(1991)14号文件规定,符合一定年龄条件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职务给予的专项指标(岗位);

  5.按照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件规定,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资格的正常定职;

  6.按照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件规定,对接收安置的军队专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增设的职务岗位。

  三、关于经常性评聘工作的范围与重点

  凡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符合各职务系列《试行条列》规定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重点解决专业技术要求高、工作任务繁重、人才比较密集单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新建单位评聘问题。评聘的重点对象是符合晋升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不搞论资排辈,不搞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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