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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职改字[1992]1号
更新:2011/1/18 字体:

  

  七、关于聘任    

  1.聘任应贯彻择优聘任,竞争聘任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实行分级聘任。聘任前由领导班子或建立聘任组织集体讨论。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的专业技术职务由上级领导聘任。    

  2.久聘任手续应按一定的程序进行。聘任前应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附表样三)。行政领导或上级领导应与受聘人签订聘约,聘约上应明确受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受聘人在任职期间履行的职责,所承担的任务和应遵守的纪律或法规及聘任的起止时间等。聘(任) 期一般一至三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一项课题)的周期相同,同时也应考虑行政领导的任期。聘(任)期不应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离退休年龄。    

  3.必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的管理,根据聘约的要求,对其从事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按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骋和解聘的依据。对低聘、解聘的人员,可按其低聘、解聘人员,可按其低聘、解聘前所任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的工作降低至少一级的办法处理。另聘(任)新职务,可按新聘(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4.对任期已满经考核需要续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还没有做好续聘工作的单位,不能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 

  5.一九九〇年后,凡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根据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在职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根据岗位需要参加中级职务,的评聘。成人教育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试行条例》任职条件规定和专业技术岗位的需要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需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附表样六),由单位和上级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效。   

  八、关于组织领导

  1.全省的职称改革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省职改办负责日常工作。职改工作作为人事部门四项改革任务之一,由各级人事部门综合管理。各市地、县和省级各单位的职称改革工作,继续在当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省级厅局的领导下,由职改办或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2.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除明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系列由省人事厅主管;律师、公证员职务系列由省司法厅主管,船舶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由省交通厅主管外,其他职务系列主管部门仍按省职改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86)2号文件规定办理。各市地县、省级各单位和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继续按照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86)2号文件规定执行。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共同协商,相互支持,各自做好有关工作。

  3.各级各单位必须充分重视职称改革工作,并切实加强领导,对职称改革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充实加强力量。

  九、其他

  1.按照省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浙职改办字(1986)06号文件规定,省属部分高校、科研、卫生等人才密集单位,已经评审了部分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为评聘分开试点初步探索了路子。对此,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再按人事部人职发(1991)7号文件精神,选择确定部分大中型企业单位进一步开展试点工作。

  2.从恢复高考制度至十九八九年,由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不含成人数育的毕业生》,一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可从转正定级时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上述人员中在本文件下达时尚未履行聘任手续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从聘任之日起算。

  3,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后复议问题,如有结论的一般不再复议

  4.省职政领导小组浙职改宇(1989)2号文件规定,“对具备规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较长,确已达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允许适当提前申报高一级职务”。这一规定仅对当时进行补缺评聘是必要的,现在不再具有意义。因此,今后除对规定破格晋升者外,这条规定不再执行。

  5.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应鼓励自学,任何个人不得以参加培训为由,影响正常工作。任何部门不得以评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为由,强制别人参加培训班。参加资格考试的报名费、考务费、试卷费等均由个人负担,企事业单位不承担此项费用。

  6.因各种原因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级职务需报省职改办批准,中初级职务需报市地或省级厅局批准,并报省职改办备案。

  7.凡是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政企合一,政事合一的,部门要尽可能从编制上和职能上划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界限,对有双重职能的单位,只能靠一头,不能两头沾。这些单位如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先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8.本意见适用于本省全民企事业单位。集体、乡镇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9.本实施意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本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解释权归省职改办。各地如需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有关开展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具体规定,事前须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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