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评审
1.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一定要按照《试行条列》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中央、省两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有关政策严格掌握。对政治标准、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要全面衡量,不搞攀比,不照顾、迁就。
2.评审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对虽不具备规定历学和资历,但在本职工作岗位上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破格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推荐对象,必须是本单位年度考核成绩名列前茅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推荐条件,由省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中级职务破格条件,由各市地和省级厅局制定。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对象必须经市地职改办或省级厅局审核同意,报省职改办备案。每次破格晋升人数不得超过评委会一次评审晋升人数的百分之十。
3.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虽具备规定学历,但专业不对口人员,现担任员级,助理级职务期满,要求晋升高一级职务的人员,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基础理沦、专业知识的考试,先考后评。未经考试合格的,除符合破格条件者外,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基础现论、专业知识的考试工作.目首先在少数系列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其他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已列入全国资格统考范围的,参加全国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没有列入的,暂不进行考试。
4.对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外语(含古汉语、医古文,下同)要求的,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外语考试。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考试,由高级职务评委会挂靠单位组织,考前试题须经省系列主管部门审定同意;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考试,:由市地或省级厅局统一组织。考试事先不明确内容范围,坚决杜绝一切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外语考试成绩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如何挂钩,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现在的具体岗位要求,高级职务由评委会挂靠单位和系列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中级职务根据恢复高考制度前毕业人员适当从宽。恢复高考制度后毕业人员适当从严的原则,由市地或省级厅局确定。
5.各级评委会的组建,评审工作程序,评委会的工作纪律,应严格按照省职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和人职发(1991)8号文件精神执行。对已组建的评委会,不符合人职发(1991)8号文件要求的,应报批准机关进行调整充实。其中省级厅局(总公司)组建中级职务评委会应先报相应的省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行文组建。对不具备继续存在条件的评委会应予以撤销。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组建的评委会所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一律无效。
6.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评委会在评审会议之前二个月应将评审日期、专业、所需材料等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及时将评审材料送达评委会。对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由市地委托省评委会评审的,必须由所在市地人事、职改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
7.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改进方法,对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基本情况应广泛听取意见,并组织一定范围、规模的答辩会,以测定被评审人的实际水平,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8.各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按浙职改字(1990)33号文件规定,将评审对象名单报县以上职改办审查同意。高级职务评审名单在上报时须先征得省有关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同意后,再送省职改办审查。
9,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应做好被堆荐对象评审资格的审查工作。各评委会挂靠单位在评审会议前,对评委成员要组织好政策学习,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评审任务,为切实开好评审会议做好工作。
10.今后评审不搞个人申报,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单位对被推荐评审对象的能力、水平、业绩、学历、外语等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向评委会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表样五)。
11.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岗位数额、岗位空缺应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
12.对到评委会评审时止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办理延缓离退休手续的外,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13,对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其是否返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4,经批准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层单位正副领导人,不在本单位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安排,委托评审。
15.凡本省能评审的专业,不委托外省市或中央有关单位评审,个别特殊专业确需委托的,必须经省职改办同意,办理委托手续。否则,评审结果不予承认。
16.按照人事部人职发(1991)8号文件规定,今后对评审通过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省系列主管部门同省人事厅联合发文公布,省人事厅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分别由市地县人事局或省级部委办厅局发文公布,并由发文公布单位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17.从外省、市、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从军队转业到本省企事业单位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原单位曾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审定表》(附表样二),报当地人事部门(省直单位报省级主管厅局)审定,个别对象审定有困难的,必须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审定或评审通过的,承认其原有任职资格,其任职资历连续计算。经审定或评审未通过的,不承认原有任职资格。工作一年后,由现工作单位按本省规定重新推荐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