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各单位进行年度学分审核确认、登记录入等工作应在翌年2月末结束。
第十八条 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登记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并存档。
第二十条 学分登记的有效凭证为各级继续教育项目及活动的学分证明、自学综述、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科研立项、成果奖励证明等。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记录、进修证明、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单、援外证明等原始材料。
第二十一条 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将本人当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真实、有效凭证,按单位有关学分登记管理的要求,报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辖区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情况进行年度审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全省继续教育的政策要求,加大力度,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全省卫生系统做好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的学分审验工作分别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二)北华大学、延边大学、吉林医药学院的附属医院学分审验工作,由所在地市、州卫生局负责。
(三)吉林大学所属各医院的学分审验工作由吉林大学医务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工作,应在翌年4月30日前完成。5月15日前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科教处及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定期组织检查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