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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更新:2011/6/13 字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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