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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