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申报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从一个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移至另一个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后,须重新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系列的任职资格;工作岗位无变动但符合国家及我省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也可再取得其它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要坚持单位主体工作岗位系列(专业)优先,聘任时以单位主体工作岗位专业职称为准。第二任职资格只允许评审与现(曾)任专业技术职务同级或低于同级的其它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按照现行任职资格评审的统一规定执行。
根据本人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必须取得其它任职资格者,须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经考核证明能胜任现岗位工作,才可按现行办法申报、评审与岗位变动前已聘职务同级的任职资格。
18 、全民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分离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对实行评聘分离的所属全民事业单位切实加强管理,根据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2 〕 90 号文件和《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对经批准已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进行认真复核,凡岗位职数核定、职务聘任、聘后管理、竞争机制建立等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继续实行评聘分开。上述几方面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得新批准实行评聘分离。
今后,全省范围内凡是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原则上不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其它已经实行了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经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待聘人数,已超过本单位确定的相应岗位职数 20% 的,当年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掌握在相应空缺岗位数内。
19 、专业技术职务初聘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包含成人教育毕业生),由本单位经过考核确认合格,可直接初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可聘任中级职务;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为中级职务。已经实行了资格注册制度的系列,须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0 、引进、调入人才的职称资格确认
近年来,我省从省外吸引、调入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其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现岗位系列(专业)一致,高级由所在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向省人事厅职称处报送相关材料,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中级由所在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与现岗位系列(专业)不一致,根据我省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规定,经我省同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
近年来,我省从境外引入的高层次急需人才,可凭在境外工作服务地曾聘任过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经省人事厅审查同意后,由我省相应评审委员会直接评审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1 、管理权属划转单位人员职称资格管理
近年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原由国家有关部委所属交由我省地方所属单位人员,已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专业)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高级任职资格由接受管理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填写《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备案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材料报省人事厅职称处,经省人事厅审核批准;中级任职资格由接受管理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行地方接管后的单位,有关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否则,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