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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
更新:2013/7/17 字体:

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促进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职称评审工作应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人才优先、以用为本”的方针,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注重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的专业技术人才发现评价机制,切实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充分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授权批准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国家级和省级专家、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等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办法另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省人社厅负责组建或授权各市(州)人社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部分高等院校(以下简称评委会办事机构)组建评委会。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系列或专业类别、评审等级以及评审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未经省人社厅授权擅自组建的评委会,不具备任何职称评审权限,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六条评委会必须按照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原则上,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每个系列或专业只设1个评委会,正高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或专业的副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或专业的中级职称。

第七条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要求,制定下发本评委会评审工作部署文件,具体指导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的参评专业技术人员、推荐单位和相关受理部门做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省人社厅指导各评委会办事机构组建评委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管理备案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推荐与省人社厅遴选相结合方式产生,主要由省内同行专家组成。其中,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和非公经济组织领域同行业专家应占一定比例。各评委会应积极吸纳域外同行知名专家进入专家库。行政领导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专家库成员。

第十条评委会专家库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较高知名度;

2.业务能力强,能够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理论、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本专业发展前沿;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4.恪守职业道德,能够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指定敢于坚持原则、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评委会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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