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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
更新:2013/7/17 字体:

第五章  受理审核

第十九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集中受理各地区、各部门(单位)统一行文报送的申报材料,不得接受以个人名义申报的任何材料。

第二十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的基础信息和相关材料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不规范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补齐相关内容;对弄虚作假、被举报查实的人员予以登记,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分类汇总,填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参评人员名册》。

第六章  评审核准

第二十二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委会例会前5天内,以正式文件方式向省人社厅报送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评委会专家库名册、申报参评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并申请例会。

第二十三条 由省人社厅对各评委会评审工作方案和申报参评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备案,并根据各评委会上报专家库情况,按照1:2比例选定相应数量的评委会委员及备选委员。同时,结合例会申请审核情况,由省人社厅核定下发《评委会例会通知单》,明确评委会例会时间、评委会委员人选和评审人员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确定的省直评委会委员人选,应由中直驻省单位同行知名专家、基层单位或非公领域同行专家和省直同行专家按照2:2:6比例构成;市(州)评委会委员人选,应由中省直单位同行专家、基层单位或非公领域同行专家和市直单位同行专家按照2:3:5比例构成;评聘结合改革高校评委会委员人选,应由外聘同行专家和本校同行专家按照3:7比例构成。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委员组成一般为单数。按照系列组建的评委会须为25人以上,按照专业组建的评委会须为17人以上。出席评委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人数方可例会,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评委推选产生。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可下设相应学科专业评议组,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根据各系列或专业评价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设评议组的,由各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初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主持,先由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介绍初审意见,再由评委会集体讨论,最后由与会全体委员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达到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各评审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备案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名单、会议议程、评审过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员和纪检监督人员签名,做好存档工作。

第三十条   坚持竞争择优原则,合理调控职称评审通过率,有效保证评审质量。原则上,正高级评审通过率不超过60%、副高级、中级评审通过率不超过70%。评聘结合、考评结合及参评人数在30人以下的评委会,要根据本年度申报参评人员人数和结构情况,在评委会申请例会时,向省人社厅申报核定评审通过比例,经省人社厅核准确认后,按规定比例进行例会评审。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破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面试答辩或专业知识测试与材料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于3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省人社厅, 10个工作日内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评审工作情况报告(正式行文并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包括:评审会议的基本情况、申报评审人数、通过人员数、未通过人员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

2.《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及附电子文档;

3.《评委会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及附电子文档;

4.《评委会投票表决统计票》;

5.评审通过人员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6.评审通过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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