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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
更新:2013/7/17 字体:

第三十三条 省人社厅分期分批对各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经省人社厅授权由评委会组建部门发文公布。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省人社厅公示核准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对公示反映有问题并经查实确认的违纪违规人员,取消其职称评审结果,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人社厅对核准公布人员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签署核准意见、加盖核准印章,一并将《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返还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与各申报人员推荐单位做好申报人员材料的交接反馈工作。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评委会委员及评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对评审工作内容、评议情况和未公开的评审结果保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及直属机构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维护学术尊严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声誉。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应遵守《诚信承诺书》所作的承诺。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人员本次申报资格,并给予通报,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并视情节追究推荐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甚至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推荐单位和受理部门,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将查处结果作为全省人社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委会委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申报评审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十条  评委会委员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方式和手段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公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谋取利益的,由省人社厅取消其委员资格,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评委会不得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予以限期纠正,直至取消其评委会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主动接受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是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的依据,与本规范不符或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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