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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
更新:2014/7/10 字体:


十、其他方面的规定

(二十五)调入人员和军转干部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发〔2008〕99号),要点摘录如下:

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外省省级人事部门、中央部属单位和军队的公布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调动有关证明,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经所在市人事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人事厅确认,确认通过人员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对于确认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依据材料不充分、有疑义,确认有困难的,需提供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有关材料,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认,各高评委办公室要将这部分对象按照确认的要求与其他申报对象分列评审,评审通过人员认可原专业技术资格,直接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十六)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兼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同意杭州师范学院后期临床教师兼评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兼有带教任务的卫技人员兼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复函》(浙人函〔2004〕52号),要点摘录如下:

同意杭州师范学院后期临床教师兼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范围严格限于在杭师院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评审条件,兼评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技术职务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职务的教师职务。

其他设有医学院的高校,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兼评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十七)乡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更改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要点摘录如下:

从2007年起,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可参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与聘任,原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更改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的资格限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

详情:浙江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 浙卫人〔200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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