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报送2014年度卫生计生及中医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甘卫人发〔2014〕330号
各市州卫生局、人口委(卫生计生委),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省职改办同意,定于2014年10月中旬召开全省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为切实做好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审政策依据
(一)推荐评审的卫生专业人员,必须符合《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关于参加全国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关于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新专业新学科进行评审认定的通知》(甘卫函发〔2005〕6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2006〕15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及使用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07〕1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甘人发〔2008〕2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层级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数额管理和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甘人发〔2009〕23号)、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双向流动工作的意见》(甘卫人发〔2011〕192号)、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职改办《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职称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事人改办〔2011〕10号)、《甘肃省关于全科医生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职〔2013〕72号)、《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甘人职〔2014〕3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从2014年开始,全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合并进行。拟申报评审生殖健康咨询师、人口保健师和计划生育药具师3个计划生育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甘肃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甘人发〔2004〕72号)、《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人口保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试行办法》(甘人职〔2006〕33号)和《甘肃省计划生育药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人职〔2007〕69)等文件有关评聘规定。
(三)大学普通班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按《关于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正常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职改办发〔2005〕3号)执行。
二、有关要求与注意事项
(一)正常晋升卫生专业高级职务,在本单位相应空岗内推荐。市州医疗单位报送评审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资格人员材料前,须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数额,上报材料时需随附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岗位的函件。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下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服务期内可在服务单位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评高一级职务不占原单位和服务单位岗位结构限制。同时,免除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卫生支农经历的要求。现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符合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正高级职务,市(州)卫生局、人社局统一审核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根据申报情况,研究确定推荐评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数量,并确定岗位。
(二)护理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岗位不再受《甘肃省医疗机构护理专业高级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表》设置的限制,高职护理人员占用本单位高职总限额数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凡申报评审主任、副主任护师人员,除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者,可申报评聘“企业有效、单位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外,其他人员的学历按全省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务统一规定执行。原获得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的护理人员,符合评审大范围条件(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业绩条件)的,可按正常程序报送卫生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全省有效资格。破格申报的人员,可按甘职改办〔2004〕4号文件规定,评审全省有效的任职资格。
(三)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省卫生厅、省职改办《关于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临床技能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卫函发〔2004〕42号)等相关规定,凡申报参加医、药、护、技、计划生育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省职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相关专业实践技能考试。2013、2014两年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推荐申报2014年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