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资格条件是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的基本要求,各设区市及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本资格条件进行细化或提高。
(二)本资格条件中所有业绩均为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业绩,脱产学历教育期间取得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三)全科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资格须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或通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执业医师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师。
(四)本资格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专业:指国家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的医学相应专业学历,申报晋升专业须与学历专业相对应。有关学历要求按《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关于学历要求等问题的补充说明》(赣卫人字〔2015〕20号)规定执行。
2.论文:本评审条件所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医学类核心期刊,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该期刊是否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为准;“SCI”收录论文需附检索证明;国家级和省级期刊区别执行《江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医学杂志分级汇总表(试行)》规定。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等非正式期刊均不作为评审依据;提交评审论文的复制比不得超过30%,且需提供论文资料来源,其中临床类专业至少提交1篇本专业临床型论文,同时提交该论文涉及的3份病案作为论文资料来源。
3.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省部级”是指国家部委或省科技厅立项课题;“厅级”是指省卫生计生委或省教育厅立项课题,“市级”是指市科技局立项课题。科研课题必须同时提供《课题立项合同书》、《年度执行报告》、《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并且要有相应的论文发表。
4.新技术引进应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立项、验收。申报人员应提供《查新报告》、《引进项目立项合同书》、《引进项目推广应用证明》、《验收报告》等一套完整的资料, 其中《引进项目推广应用证明》需提供本单位、同级别单位3家以上推广应用证明。
5.科学技术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6.病案分析报告或技术工作报告:
(1)临床医疗:须提交本人在取得现资格以来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原始完整病案及分析报告(每份1600至3000字,提供病案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无住院病床科室或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在取得现资格以来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病案分析材料(每份1600至3000字,附有关原始资料材料如各种检查、检验单号、处方等,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2)其他专业:须提交本人在取得现资格以来不同年份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技术工作报告(每份1600至3000字,附实验室检测检查、现场调查等有相关原始资料,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7.专题课:提供资料包括授课时间、地点、对象、人数、授课内容以及单位出示的授课证明、授课计划等材料。
8.专题报告:应体现本人工作量、工作特色及业务水平能力。(每份1600字以上,含题目、申报者姓名、单位、材料、方法、结果和讨论等内容,并附与报告内容相关的5份佐证材料,如病案、影像诊断报告、麻醉记录单、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现场日志、院内外用药会诊、疑难病历讨论等,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9.年度工作量:是指申报人员完成本专业的工作量,对“双肩挑”(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同时任职)卫生技术人员,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可酌情减轻。
10.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
11.“以上”均含本级。
(五)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下列荣誉称号或入选人才工程的,可在评审中加分,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1.申报省市类卫生高级资格人员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申报县区类、乡镇类卫生高级资格人员获市厅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2.获设区市政府(省直厅局)以上设立的青年科学家、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人才、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
3.入选设区市政府(省直厅局)以上设立的百千万人才等人才培养工程。
4.申报省市类卫生高级资格人员获省级技能“比武”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申报县区类、乡镇类卫生高级资格人员获市级技能“比武”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
(六)取得乡镇类副高级资格只可晋升乡镇类正高级资格;取得县区类副高级资格可晋升县区类或乡镇类正高级资格;取得省市类副高级资格可晋升省市类、县区类或乡镇类正高级资格。
(七)本资格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解释。
(八)本资格条件自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条件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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