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
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每年跟师时间不少于100天。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执业满五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执业满五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主要执业地点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设区市注册满一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所从事专业与被推荐人专业相关或相近,对被推荐人的医术特点、学术特长有深入了解。推荐医师每年推荐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第八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经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师承时间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计算。《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后三十日内,应前往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师承活动应接受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半年内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经公证的《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2.跟师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
3.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七)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2.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人员以现场走访的形式核实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将申请者申请考核的基本信息、推荐医师的基本信息、初审意见等信息在申请者长期临床实践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合格者提交的材料、公示情况及汇总表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填写是否正确等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相关情况不实者,一经查实,申请人取消其报名资格;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建立“黑名单”制度,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上述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报名审核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审核管理制度,实行审核结果分级责任制,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审核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包括病案记录、影像资料等)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及程序:
(一)中医基础知识考核
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考核形式为客观选择题。
(二)推荐医师陈述
1.有一名推荐医师陈述与被推荐者的认识过程、熟悉程度;
2.对被推荐者医术、疗效及其安全性的理解、认识和评价。
(三)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
2.医术内容、适应病证及特点;
3.医疗技术的安全性。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陈述提问,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五)技能操作
与申请者医术有关的中医诊断、治疗技能操作。配合外治技术的,考核外治技术操作。
(六)中药辨识
1.与医术有关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
2.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中医基础知识考核未通过的,不再进行以后的考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