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直各中医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湖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湖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市州和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鼓励具有医学背景人员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徒授业。非传统师承方式(如参加各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培训班、学术讲座和民间组织交流等)的学习经历及证书不适用于中医师承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为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捏造中医医术专长、伪造申请材料、代办推荐证明,不得以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本省户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每次限报一个专长。
第七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本省中医类别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八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本省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施行前已经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本省中医类别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推荐。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一)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且认定为中医助理医师资格,但未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的,经5年以上中医医术实践,确有专长的人员;
(二)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执业5年以上,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确有专长、疗效明显的乡村医生;
(三)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后,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人员;
(四)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且申请人与指导老师的专业方向一致。
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五至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第十二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湖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五)至少两名本省中医类别相关专业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含推荐医师推荐承诺书、推荐者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临床实践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合同书公证后应当将公证书送指导老师所属医疗机构的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患者推荐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患者姓名、身份信息、住址、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所患疾病,诊疗经过及疗效。对于患者与被推荐人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七)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提供继续跟师两年的合同或由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继续学习跟师笔记和临床实践记录等)。
(九)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已经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且认定为中医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助理医师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的、不属于中医医术专长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统一报省中医药管理局。不合格者退回申请者所在地的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终审确认,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不合格者退回申请者所在地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示期间,发现申报信息不实者,对申报人取消其报名资格,两年内不得报考,并取消其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再次指导、推荐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