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八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并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者,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诊疗科目或病症。
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并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者,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时不得使用西医医疗技术及西药(出现危及患者生命的紧急状态除外)。
第三十条在本省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本省申请执业的,须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简易考核程序后方可注册。
第三十一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管及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纳入全省中医医师定期考核统一进行,考核应当包括中医药知识、中医药专长相关知识和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急诊急救、感染防控等内容。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继续医学教育视为年度合格:
(一)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课时达到24学时;
(二)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脱产进修一个月以上的;
(三)参加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
(四)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
(五)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并取得学分累计10分以上。第三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托国家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执业注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和勘误。
省中医药管理局官网公开中医(专长)医师注册内容及信息更新。执业注册属地的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进行处罚: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认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三)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港澳台人员在本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本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不属于本考核范畴。
第四十条《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证书。
第四十一条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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