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十五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并于考核时间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成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设立学术专家委员会,建立考核专家库。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
(三)具备中医各家学说、学术流派和学术传承的基本知识,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成长经历、学术水平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四)热爱中医药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参加考核工作的时间。
第十八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根据考生申报的医术专长,随机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专家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师承或确有专长背景的专家。
第十九条 考核专家近亲属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考核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专家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规范化考核。
根据考生申报的医术专长确定考试时间,原则上不少于90分钟。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专家组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级别,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对风险级别较高,安全性较差的实施一票否决制(主要针对外治手法和侵入性操作)。
第二十二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四诊技能操作和现场中药辨识等。考核专家组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考核程序:
医术专长陈述
1.参加考核人员对其申报的医术专长进行现场陈述,包括医术的渊源、基本内容、适应症或使用范围、医术特点等,以及医术所治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辨证论治、病证常见的演变与转归、并发症的处理等;
2.对申报的医术专长的潜在安全风险,治疗禁忌,以及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等进行考核;
3. 抽取与申报相关专科专病的理论知识要点现场作答。
(二)实践知识与诊断技能
1.考生对申报的相关专科专病的典型病例进行现场陈述和病案分析;
2.考生抽取申报相关专科专病的病案进行现场分析,或遴选模拟病人进行现场考核;
3.考生抽取四诊操作题目进行现场演示。
(三)中药知识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结合申报的专科专病,考核常用中药的性味归经、功效主治、配伍禁忌,以及有毒药物的使用禁忌与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中药辨识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参加考核人员对其申报的医术专长进行现场陈述,包括医术的渊源、基本内容、适应症或使用范围、医术特点等,以及医术所治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辨证论治、病证常见的演变与转归、并发症的处理等;
2.对申报的医术专长的潜在安全风险,治疗禁忌,以及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等进行考核;
3. 抽取与申报相关专科专病的理论知识要点现场作答。
(二)实践知识与外治技术操作
1. 考生对所申报的外治技术进行现场操作演示;
2. 考生对申报的相关专科专病的典型病例进行现场陈述和病案分析;
3. 考生抽取申报相关专科专病的病案进行现场分析,或遴选模拟病人进行现场考核。
(三)中药知识(使用中药外治技术的加试)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结合申报的专科专病,考核常用中药的性味归经、功效主治、配伍禁忌,以及有毒药物的使用禁忌与处理办法。涉及外用药物的,也需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第二十四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和考核时间。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疾病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专家依据考核标准进行独立评分,综合计算各位专家评分的平均分值,对参加考核者做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论实施专家复核制,参与考核的专家召开评议会,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投票,得票数超过2/3的为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电子化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二条 持非本市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申请在本市执业注册,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参加本市组织的考核,合格后方可在本市执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