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每年至少一次,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适时印发考核通知,明确报名审核及考核安排等具体事宜。
第二十七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全省设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基地,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专家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按照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公平公正的完成好执考任务。入库专家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中医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对中医各家学说、学术流派和学术传承有较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四)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成长经历、学术水平、执业方式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药师(中药学);
(二)具有丰富的中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相关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应为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
第三十二条 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山东省申请执业的,须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向本省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三十三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相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鼓励引导中医(专长)医师开展技术传承或到医疗机构执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在本省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在本省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在本省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但未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以上四类人员申报考核时不需提交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材料。
第四十二条 港澳台人员在山东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且指导老师为山东省的,可在山东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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