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八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十九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第二十一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叙述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有效性及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二)诊法技能操作同时讲述操作要点;
(三)现场问答。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由专家分别提问,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
(四)中药知识考核。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等知识。
第二十二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重点陈述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和适用范围、有效性和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外治技术模拟操作同时讲述技术要点,或者结合由申请者本人操作的典型病案或视频进行现场讲述;
(三)使用外用药物的,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四)现场问答。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由专家分别提问,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第二十四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主要以内服方药考核为主,适当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主要以外治考核为主,增加内服方药考核。考核程序参见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六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结论为合格的,考核专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培训内容组织相关培训,提高考核合格人员的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首次培训应在考核合格人员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后六个月内。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第三十二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按照专业相近或相关的原则,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在湖北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执业,执业注册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在外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申请在湖北省执业,须参照本细则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査。
第三十八条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2年为一个周期,有关要求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的继续教育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5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一条 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市、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人员在本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可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有学习、工作、从业、任职时间年限的,计算至本年度考核申请截止时间。
第四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
第五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2018年师承中医培训班火热招生中 (联系方式 :18058103155)
扫描二维码咨询报名事宜